三台县“5·12”地震灾后农房重建补助政策解答
为了让社会和广大群众更好地了解震灾毁损农房重建的补助政策,关心、支持恢复重建工作,根据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5·12”汶川地震灾后农房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电[2008]96号)和《中共三台县委、三台县人民政府关于“5·12”地震灾后农房重建的实施意见》(三委发[2008]29号)等文件有关政策的规定,现就“5·12”汶川地震毁损农村村民住房的重建补助政策问题解答如下:
1、农房恢复重建补助的对象和条件
具有三台行政区划内的农村居民户口,因“5·12”地震灾害经房屋安全评估为房屋倒塌或严重损毁且无房可住的农户。对因灾造成的“三孤”人员(孤老、孤儿、孤残)和农村散居“五保”对象,不单独重建住房,通过纳入敬老院、福利院重建统筹解决。
2、农房恢复重建的补助标准
具体补助标准分为两类三档:一般农户:1-3人家庭16000元,4-5人家庭19000元,6人及以上家庭22000元;农村低保户:1-3人家庭20000元,4-5人家庭23000元,6人及以上家庭26000元。
3、对享受补助的对象户口、家庭人口、低保户的认定
对农户户口及家庭人数的认定,一律以2008年5月11日的户籍档案为准;在校大中专生学生、现役义务兵、士官计入受灾户补助人口;农业和非农混合户认定以房屋所在地为准;对农村低保困难户的认定,一律以2008年5月11日档案记载为准。
4、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批程序
农房重建补助资金必须严格按照“灾民申请、群众评议、村组公示、镇乡审核、县民政局审批”的程序进行。
灾民申请:由震灾住房经房屋安全评估为倒塌户、严重损毁户无房居住的农户户主提出重建的书面申请,并清楚写明家庭人口、住址、家庭类别、原住房受损情况、拟重建情况和重建资金自筹等情况。
群众评议张榜公示:由村民小组召集村民或户主会对灾后农房重建申请补助的农户进行逐户评议,村委会初审后张榜公示,公示期不低于3天,群众无异议后上报镇乡人民政府;
镇乡审核:由镇乡人民政府对村上报的对象进行抽查和审核,予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民政局。
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对各镇乡上报审核的对象进行审查审批,批准后由镇乡予以公示。
5、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发放办法
经审查确认后的补助对象,新建住房的,其补助金按建房进度分两次发放。受助对象同镇乡人民政府签订重建协议,建房下基脚后发放基本补助金额的60%;在房屋主体工程完成后发放其余40%的补助金。采用购买住房方式重建的,在其履行完毕转让程序,凭有关证照和缴费依据,经镇乡审核后,一次性兑现。县外异地安置的,经本人作出“自愿放弃宅基地、不在原籍修建永久性住房”的承诺申请,并提供异地购(建)房的相关证明,经镇乡审核后,一次性兑现。
6、恢复重建补助金的发放方式
补助金的发放采取由信用社“一折通”的方式发放到户。
三台县民政局
二00八年七月 |